禁止性别鉴定执行新规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1:18 新晚报 |
本报讯 (实习生 王锐记者姜学峰)因个别条款与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从昨天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重新公布施行,修改后的《通告》,将原有的第四条、第七条删除。 原《通告》发布后,引起社会关注。一些媒体报道,对于擅自终止妊娠将取消《计划生育证》这一强制性条款,目前,我国没有反堕胎法等类似的法律法规,《通告》的这一内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其次,对人流审批,要求出具证明、讲明终止妊娠的原因,可能暴露公民隐私。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因原《通告》个别条款与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局三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市政府决定对《通告》重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删除的条款 原第四条:“拟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材料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原第七条:“已领取《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取消《计划生育证》。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