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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今年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5:54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民政部官方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从今年开始,用2年的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就这项工作进行试点,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之后再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意见》规定了医疗救助范围。明确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意见》要求各地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2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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