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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获两保险公司赔偿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5: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家住南京市高淳的女青年蒋某,下车后横过马路时,不慎被另一辆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两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0万余元,被告两车主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5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4年10月7日,蒋某乘坐高淳联运公司由李键承包并驾驶的6路车在芜太公路甫固线4+920米处下车后,从路东向西横过马路时,正好被王平驾驶的与6路车相向而行的变型拖拉机撞倒,经高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花去医疗费用13432.13元。事故发生后,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驾驶员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蒋某的亲属诉至高淳县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同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行人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该案中,两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07402.63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应由两车主赔偿,酌定各赔偿95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请求未予支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本报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陈召局 姜瑾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2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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