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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11·3”火灾坍塌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8:32 南方都市报

  衡阳“11·3”火灾坍塌案宣判

  事故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李文革、魏东衡等被判1至3年

  据新华社长沙4月1日电 昨日下午2时,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魏东衡、李永开、朱峰、肖伟等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至20万元。此外,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沈黎明有期徒刑3年。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一审已经持续了半年的时间,上次一审开庭是在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4月1日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衡阳大火的调查报告展开法庭辩论。这份调查报告列举了李文革等6人在衡州大厦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了火灾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对判决表示异议,李永开当场表示将要上诉,其他5名被告则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尽管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至今已将近1年半的时间,但是这起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失火原因、失火责任人仍然没有查清。

  2003年11月3日,湖南衡阳市湘江东岸的衡州大厦在大火中坍塌,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

  一审判决

  李文革(衡州大厦建设单位永兴公司负责人)

  一审判处:在衡州大厦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魏东衡(永兴公司聘请的施工员)

  一审判处: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认真负责工程设计的现场施工,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李永开(永兴公司工程部部长)

  一审判处:未按国家设计规范和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朱峰(衡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人员)

  一审判处:违反相关法规,私自接受被告人李文革的委托,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衡州大厦的设计业务,并组织肖伟等人为衡州大厦设计图纸,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肖伟(设计人员)

  一审判处:私自接受设计业务,设计的结构图在芯柱及墙体拉结筋设置等方面存在欠缺,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沈黎明(永兴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一审判处: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衡州大厦的一楼仓库进行管理,违反消防管理制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图:

  4月1日,被告人李文革(左一)等6人在听审判长宣读一审判决。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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