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11·3”火灾案一审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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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08:41 红网-湖南日报 |
本报4月1日讯(记者 朱章安通讯员成新平)4月1日,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一审再次在衡阳开庭,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文革、李永开、魏东衡、朱峰、肖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沈黎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公布了判决结果:依法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永开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魏东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肖伟和朱峰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金3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沈黎明有期徒刑3年。 此案持续了半年时间,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是去年10月26日至28日。而此次再次进行一审,主要是公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衡阳大火的调查报告。法庭对公诉机关补充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议认为:被告人李文革作为衡州大厦建设单位永兴公司的负责人,在衡州大厦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房屋加层行为予以准许、对使用不合格水泥浇铸的大梁予以保留,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之责,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在衡州大厦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魏东衡、李永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朱峰作为衡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人员,违反相关法规,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衡州大厦的设计业务,并组织肖伟等人为衡州大厦设计图纸,其作为组织者,应对衡州大厦的图纸设计工作负责。被告人肖伟亦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沈黎明是永兴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对衡州大厦一楼仓库行使管理责任,但却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衡州大厦的一楼仓库进行管理,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以致火灾事故在仓库内发生,酿成楼房坍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