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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违约金但愿是愚人节玩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6:13 信息时报

  4月1日《信息时报》的一则消息,几乎让所有正在和打算贷款买房的老百姓无不火冒三丈,怒发冲冠。报道指出,3月17日,央行再次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后,更多市民打算提前还贷。为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广东多家银行已准备出台措施,对提前还贷的市民收取违约金,以弥补提前还贷所带来的利息损失。据了解,中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月利息作为违约金,而农行、建行、工行则在紧急商讨中,估计会在1~2月内出台具体措施方案。

  从直接的感性层面上来看,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如此认为:这就是国有银行在联手向老百姓赤裸裸的圈钱、开刀。如果说,原先人民银行以抑制虚高房地产为理由,提高房屋贷款利息,这还可以得到民众一定程度的理解的话,那么,如今,国有银行却又纷纷以收取违约金的方式,阻碍老百姓提前还贷,其就必然给人一种前追后堵,直接把人往绝路上逼的感觉,让人无法不觉得,银行方面就是在直接向老百姓圈钱。

  从理性的层面来看,国有银行的这种举措,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基本原则。

  虽然市民提前还贷现象的增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各种隐忧和损失。如部分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让银行支付更多的人力资源成本等等。但是,法治社会是一个需要切实遵循契约精神和法律条款的时代。

  一方面,国有银行利用自己在诸多领域的垄断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将贷款人套牢,然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逐年、不断地加息,并且,还以收取所谓的违约金的方式阻碍提前还贷,这实际上就是在逼迫借贷者必须接受银行方面的敲诈,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当中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果合同对提前还贷有明确的收取违约金的约定,则按其约定;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关于约定,那么,银行就不能单方变更合同。而几乎所有的银行当初在办理房屋贷款时,都信誓旦旦地说提前还贷不会收取违约金,现在却又突然单方面宣称收取,显然,这实际上是银行方面自己违约在先。而对于这种银行方面自己的违约行为,却需要广大借款者来买单,这也似乎太有失公平和合理了。

  一口气写完此文,笔者突然意识到,今天(写文章的日子)原来是4月1日———愚人节。而这个特殊的日子,不由得让笔者又产生了一丝微弱的希望:但愿,这只是一个愚人节的玩笑……

  掌门人语:郑重声明:本报不会为愚人节玩笑提供版面。(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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