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权首次列入法规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17:1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据深圳晚报报道,因巨额受贿等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的原深圳市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说:“当初我的行为,如果有一两件被媒体点一点,也许就会收手。现在才觉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曝光,真是对干部的一种爱护和挽救呀。”伴随着劳德容的哀叹,昨天正式施行的深圳首部反腐败法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方面有了重大突破,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对腐败现象享有采访权、批评建议权和获得人身保障权。 《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代为起草,广泛借鉴新加坡等国及香港特区政府的先进经验,七易其稿,后又在北京专门召开立法专家咨询会,邀请北京大学等高校的著名法学界专家修改,2004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被通过。首次被列入法规行列的新闻监督权、引咎辞职制度因为都是内地首创,从起草之初便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全国率先提出新闻监督权 关于在全国率先提出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条例》用专条作了规定“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属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其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内地首创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 关于领导引咎辞职和免职制度:虽然早在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而且在全国一些重大事件中已经适用,但真正通过立法的程序提升为法规的形式还是首创。《条例》也是用专条加以规定“第二十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据《条例》的起草人员介绍,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跟被监督者没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它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它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效的措施之一。 它的实施将在腐败犯罪的深渊前树起一道“防火墙”,其中关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引咎辞职、免职制度以及审计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引起相关领域的“震动”,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过程,对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积极作用。(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