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投机炒作、哄抬房价,上海明确规定 楼市14种行为属“价格违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23:25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王欣)为规范房地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和市场整治力度的精神,市物价检查部门今起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投机炒作、哄抬房价行为。 市物价检查部门指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经营者的14种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房地产经营者有此类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市物价检查部门在检查整顿中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整改;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14种违法行为 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的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示价格的; 销售商品房或者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不标价、标价内容不全,误导消费者的;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 经营者以虚假的销控表,公布虚假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的; 经营者通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再以撤销合同的手段哄抬房价的;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者提供中介经纪服务,事前有价格承诺,事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经营者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的;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售房合同中所标示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 经营者向消费者多摊公用面积或不应由消费者分摊的面积由消费者承担的; 经营者使用欺诈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等,发布虚假的房产价格信息广告,诱导购房人与其交易的;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浮动幅度收取中介经纪服务费的;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提供中介经纪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房地产经纪企业以价格欺诈的方式赚取差价,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中介经纪企业串通哄抬价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