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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一年两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6:39 海峡网-厦门晚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出台本报讯 (记者 陈心华 通讯员陈相秋)困难群体期盼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终于出台。根据《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一年可两次申请补助金,今年可于7月15日至9月30日申请2004医保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补助金。

  两类困难群体可受益

  据悉,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医疗补助专用账户,列入市财政预算,年终决算时按实列支。有两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获得补助。(一)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且低于20%的部分(2004医保年度为1331.40—3804元),补助50%;超过20%以上的部分,补助70%。(二)本市户籍参保的退休人员,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即低于951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且低于30%的部分(2004医保年度为3804—5706元),补助50%;超过30%以上的部分,补助70%。在每医保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为8000元。

  4种自付医疗费可补助

  《办法》规定,4种自付医疗费属于补助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的医疗费,以及起付标准以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乙类”药品目录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负担比例的医药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由个人承担10%部分的医疗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如何申领补助

  申领补助时须提供:(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二)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三)本人医疗保险IC卡;(四)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五)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退休证及领取养老金凭证。申领补助的时间一年有两次,为每年1月15日至3月31日和7月15日至9月30日,因为暂行办法4月1日起施行,所以今年申领时间只有下半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时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送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的申请者应书面告知;对符合的,则通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和补助金额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此后,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只要等待通知就可以了。市社保中心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本人或委托人前来领取补助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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