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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终审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8:1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艾琳)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

  2月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采用的21项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变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刘克田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条(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克田,河北省宁河县人,男,汉族,1951年1月生于沈阳。1995年2月起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2003年8月11日,刘克田被中纪委执行“双规”。2003年11月30日,中纪委就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

  经查,2000年至2002年间,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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