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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副政委刘为民一审获刑6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8:18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记者晨迪) 身为公安人员,在查获一起重大赌博案时,居然接受贿赂,将刑事案子“轻办”为行政罚款了事;单位修建住宅时,也要乘机“吃一嘴”。这名受贿、徇私枉法的原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副政委刘为民日前被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对其违法所得14万余元予以没收。

  借修房受贿14万余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1999年底至2001年初,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修建职工住宅楼和办公楼期间,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的刘为民兼任交警大队建房小组组长。其间刘分4次在办公室和龙泉驿某饭店收受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邹某某人民币共计4.2万元。2000年1月至6月期间,刘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职工住宅楼和办公楼开工之际,利用其职权,帮助何某某得到该工程水电安装部分,刘为民在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何某某“感谢费”10万元。

  轻办赌博案收了5千元

  2001年9月,刘为民担任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副政委。2004年7月21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在万兴镇查获一起赌博案时,挡获贾某某等多名涉赌人员及部分赌资、赌具。次日,刘为民的朋友蔡某某找到刘,请其帮忙,要求对贾某某从轻处理。当天下午,刘为民与治安大队、法制科民警一起召开“7·21”赌博案案情研究会,刘为民在明知该赌博案应按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下,仍决定对贾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的行政处罚。事后,刘为民收受蔡某某“感谢费”5000元。

  2004年8月,刘为民获悉四川省公安厅督查组在调查“7·21”赌博案时,便找到蔡某某将5000元全部予以退还。2004年9月,刘为民在四川省公安厅纪委调查其涉嫌徇私枉法期间,主动交待了在本单位建房期间收受14.2万元的受贿事实。此后,刘退出赃款。同年9月19日,“7·21”赌博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

  认罪态度好从轻判处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刘为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2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为民在执法过程中,为了私情,对明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究,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在事后收受他人现金5000元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刘为民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受贿),应认定为自首。刘在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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