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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经验让人心寒 疑罪从无尚待弘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9:07 南方都市报

  社论

  前有河北聂树斌冤杀案,后有湖北佘祥林冤狱案,短短半个月来,两起重大冤情竟接踵而至。聂树斌案尚在复查之中,况且事主10年前已被处决,谈不上有什么经验可供总结了,留下来的恐怕只是沉痛教训和法律人的耻辱。而佘祥林案则不然,事主虽然被判故意杀人重罪,却也只给了个15年徒刑,得以活着等来了被“杀”者回家、沉冤昭雪的一天。于是,4月1日,湖北高院向全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经验呢?媒体报道并未言明,但根据湖北高院方面的发言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推断,这经验其实就是“留有余地”。

  留有余地是我国死刑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提及的一项刑事政策,说的是对于罪该处死但在证据上还达不到办成“铁案”程度的,改判死缓或有期徒刑,以留有余地。佘祥林一案就是典型的留有余地。据湖北高院新闻发言人3月31日介绍,当年高院审查佘祥林上诉案后认为该案疑点重重,甚至重要证据都与事实不符,于是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后来,佘祥林就被改判成15年有期徒刑。

  相较于冤杀的大势已去、不可挽回而言,留有余地当然客气得多,稳妥得多,因此它还常常被有些司法人员看做是保障人权的进步举措。类似佘祥林这样的案例可谓举不胜举。云南大学生孙万刚虽涉嫌杀害女友,但证据疑点颇多,于是轻判死缓,“等待日后有新证据能证明他无罪”。辽宁李化伟涉嫌杀妻,尽管听上去情节很恶劣,“罪该万死”,却也只被判死缓。涉嫌劫杀出租车司机的河北四农民由死刑改判死缓前,河北高院甚至明确指示承德中院“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地判处”。

  这样,佘祥林、孙万刚、李化伟就幸运地保住了性命,并盼到了真凶落网或者无罪证据出现的一天。但他们的代价又何其大焉!孙万刚在狱中待了8年,佘祥林熬了11年,李化伟则服刑长达14年!尤其倒霉的是,尽管媒体一再监督呼吁,11年过去了,河北四农民仍然没有等来“真凶”的现身!

  可悲或者倒霉也就罢了,可偏偏有人把这叫做经验,并有认真总结、发扬光大之势。这种建立在无辜者痛苦之上的经验,听来的确让人心寒。而究其根源,无非是有罪推定的旧思想作祟,无非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潜规则在大兴其道。

  其实,这种旧思想、潜规则不仅说明了断案者的优柔寡断,更严重的,留有余地本身就是违法的。有罪就是有罪,没罪就是没罪,如果不能判定有罪没罪,就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规定放人,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以说,在我国的法律里根本没有“留有余地的判决”这一说,“疑罪从无”也早已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疑案时的一项司法原则。可以说,将“疑罪从无”变成“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不仅不是保障人权,而且是在违法,是在践踏当事人的人权,更可能的还是在放纵真凶。

  当然,仅仅责怪办案人员也不妥当。要确保疑罪从无落到实处,我们的刑事法律制度需要有一个大的变革,整个社会观念也需要经过一次大的现代法治洗礼。制度上,应将“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适用于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上级法院不能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发回重审,应当直接改判无罪;对误判无罪的司法人员不得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更重要的是,切实保障司法独立,使法院凭借自身的权威,能真正置身于党政领导、公安检察、社会舆论的压力之外。社会观念上,为了不冤枉好人,要能承受放纵罪犯的法治代价。举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像判辛普森无罪后美国民众的坦然那样,“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

  而眼下,我们在活着的佘祥林和可能冤死的聂树斌之间,断不可五十步笑百步,更不能把佘祥林的幸运归功于所谓的留有余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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