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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伤人者公安副局长被判12年 其还非法索取轿车一辆及10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09:10 南方都市报

  新华社成都4月2日电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原副局长杜岗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杜岗有期徒刑12年。

  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岗与任某在眉山某酒店喝茶时,让任某帮他搞一辆代步车。后来,杜岗又多次向任某催要。当年夏天,任某在乐山时,见他的朋友罗某开着一辆凌志车,便以10万元价格买下,将其送给了杜岗。

  法院同时查明,2002年春节前几天,被告人杜岗与任某喝茶时,对任某说:“你有钱吗?要过年了,我手头有点紧。”临近春节时,任某叫人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杜岗。

  1999年7月1日下午,郭永平、王新华在眉山市东坡区东坡镇某茶馆将正在喝茶的颜某砍成重伤。案发后,被害人颜某报了案,象耳派出所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

  作为具体分管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被告人杜岗明知郭永平、王新华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却接受傅某的吃请和说情,并打电话叫来象耳派出所主管该案的副所长张强(已判刑),傅某提出郭永平赔偿颜某后私了此事。2000年8月1日,郭永平、王新华先后到象耳派出所投案,并于次日赔付颜某15万元,致使郭永平、王新华未受到法律追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索取任某凌志车1辆、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杜岗为徇私情,伙同张强故意包庇郭永平,致郭永平、王新华未受到法律追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杜岗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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