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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人流审批"引发争议 出台20多天被废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1:30 东方网

  东方网4月3日消息:记者4月2日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引发广泛争议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被修改,重新公布施行。其中关于“人流审批”的内容被删除。

  据了解,我国的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正常值应为102至107∶100,而实际上已经达到了116.9∶100,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哈尔滨市政府于3月9日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其中第四条规定:“拟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材料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其第七条又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取消《计划生育证》。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此规定一出台,立即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法学界认为,哈尔滨市政府的这一规定与行政许可法有冲突;社会上各界人士也认为这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有专家还指出,这还有可能引发腐败。

  虽然有关部门对“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的规定一再表示是为了社会稳定,但还是遭到了市民的强烈质疑,许多人认为这个规定侵害了个人隐私权。

  据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因原《通告》个别条款与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三部门制定的政府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市政府决定对《通告》重新进行修改,将原《通告》有关人流审批的第四条和第七条删除。修改后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选稿:胡静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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