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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炒房”,力度必须更大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16:18 人民网

  网友:顾一冰

  上海市有关部门表示:将继续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上打“组合拳”,不断加大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和市场整治力度,对虚拟交易、囤积居奇、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决不姑息。笔者对上海市政府采取的措施非常赞成,并且希望这些措施更能够对追求暴利的“炒房”族起到制约作用。

  上海市是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热点地区,其房价在媒体发表的“37大城市房价泡沫榜”中名列前茅。同样,在许多重点城市房价的成倍上涨成了普通百姓“心底的痛”。普通百姓本该是房地产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然而,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风云变幻,却让普通百姓成为高昂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甚至成为炒房“击鼓传花”游戏中无奈的旁观者。如果再不采取果断措施限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潜伏的经济与社会矛盾迟早会爆发。

  为此,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重点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其后,有关贷款、税收、土地等措施相继出台或有了方案。笔者以为,政府还应该加快构建分级用地制度,促进土地用途由过多的商业性转向公益性,由过多地建设别墅和高档房转向建设普通商品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并且通过社会保障政策让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

  但是,土地稀缺性决定了房屋供给与需求之间平衡的难度,仅仅靠改善供应很难达到调控目标。现实当中,不少“炒房”者的利润甚至高过房地产商。因此,只有强化行政调控,扶助弱势,限制暴利,才能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几年来,各地政府出台过一些办法来限制“炒房”行为,比如杭州市政府对“二手房”交易加征20%所得税,然而在需求量过大而形成的“卖方市场”里,加征的税收被涨价转移给了购房者,使得这项地方性政策无疾而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供给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会难于满足需要,仅仅靠经济手段来限制“炒房”已很难达到目的,政府必须对住房这种“准公共产品”的价格伸出“有形之手”加以干预。

  1919年以前,英国虽承认住房是特殊商品,但仍把住房作为单纯的生活消费品看待,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完全不干预。当城市化、工业化迅速发展,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城市人口急剧增加,房价高涨之后,英国政府开始建立现代住房制度,其中一条就是:不能随意买卖“二手房”,多余的房屋只能卖给政府或租住该房的居民等。

  为大众建立健康、和谐的房地产市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是政府的职责。借鉴英国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做法,各地政府在保证房地产合理、健康流动的基础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在签订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领取产权证书等环节加强监管,并强制推行网上公示等阳光售房方式,从而积极鼓励“自住自用”房屋买卖及为改善生活条件开展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加大力度禁止或限制以营利为目的的“炒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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