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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遭遇两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21:53 人民网

  人民太原4月3日电记者鲍丹报道:山西省农业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省10人以上较为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共1500个,会员22.2万人。与这一蓬勃发展态势极不相符的是,只有533个组织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仅占其中的35%。

  “在民政部门登记费用低,但不许搞营利性经营活动;到工商部门登记允许进行营利性活动,但税费与企业一视同仁,这对于以服务为主、经营为辅的农民协会来说显然承担不起。”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北张镇蔬菜协会一位负责人说。据了解,该协会主要是为会员提供各种技术指导。协会成立一年多时间,400多农户踊跃入会,但至今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山西万荣县农民种植服务协会以社会团体名义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了。该协会想在县农行贷款50万元买断一种叫“益果灵”的新型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当地的使用权,但却被告知社团组织不具备贷款的资格。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遭遇两难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法规不健全。”山西省农业厅经管局调研员白剑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以社员互助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对外努力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与企业相似。因此,这类组织不应等同于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不应属于我国现有两种法人登记类型中的任何一类。”

  “不仅登记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法律保障缺位的问题。”白剑说。据了解,在去年年初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但是据我们所知,金融部门通常拒绝给予贷款,税务部门的落实效果也不佳。”白剑说。

  “一方面,地方的《意见》对工商、税收、信贷部门不具备强制执行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不到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与扶持,在与其它企业的竞争中就会承担较高的运营成本,加重这类组织的负担,削弱其对农民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运行规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可能规范化运作,不利于组织自身的维权和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尽快健全有关法规。”白剑说。在山西省农业厅召开的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验交流会议上,来自基层农业部门的同志提出建议:鉴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济实力普遍较弱,建议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在工商部门统一登记注册,同时降低登记门槛,减免有关费用,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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