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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获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23:3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余法

  宁波晚报讯 余姚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案,65岁的严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严某在1995年至1999年7月期间担任了四家集体单位的负责人,经营期间以月息2分的优厚条件向职工集资。1999年7月四家集体单位转资后,债权债务都转入他个人名下。严某将杨某等5名职工原先的集资款转为“大众广告公司丽都夜花园债券”,还以“大众广告公司丽都夜花园债券”、“大众广告公司丽都夜花园股票”、“丽都美食林丽都中心厨房及丽都华联食堂债券”的形式,向曹某等7人发行股票、债券。案发时,严某发行的股票、债券合计76.75万元,有44.75万元未清偿。法院认定严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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