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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业主酸甜苦辣打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0:20 新晚报

  本报记者张素梅

  任先生,政府公务员。

  2001年末,任先生夫妇起意购买新居。千挑万选,最终选中承诺“提供24小时安全监控、巡视等保安工作”的动力区幸福家园。

  本以为“幸福家园”很幸福,未想,任先生两辆心爱的摩托车相继在小区内丢失,由此而引发了两审官司……“并不爱较真、不得不较真”的任先生尝尽了酸、苦、辣、甜。

  任先生有一大嗜好,喜爱摩托车。

  和他一起入住幸福家园的“坐骑”,是斥资8600元买的“铃木100”摩托车。任先生每天都将它擦得锃亮,晚上用铁链锁在楼下。谁知,去年1月31日晚,摩托车被盗。

  任先生找到所在的金鹰物业公司,认为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明确答复:我们没有责任。

  任先生一想,不能与物业把关系搞僵,丢了就丢了吧,自认倒霉。没多久,他又花了4700元买了辆“银钢125”摩托车。

  小区有一存车棚,明晃晃写着“此处无人看守车棚,如有丢失后果自负”。任先生感到放车棚里更容易招贼,于是仍用铁链将车拴在楼下。

  去年“十一”,任先生一家外出探亲,返家后,发现崭新的“银钢125”不见了,空余一条大铁链孤零零地躺在地上。

  在能“提供24小时安全监控、巡视等保安工作”的小区,连丢两辆摩托车,任先生心酸不已。

  任先生拿着当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再次找到金鹰物业,有关人士“坚决”地告诉他:“丢车了,我们没有责任,你上派出所报案去。”

  任先生报案后,又多次与物业交涉,希望给个说法,但令他满心不平的是,物业甚至连个热乎话、安慰话也没有。

  任先生决定打官司,不单为自己,也为小区内所有丢过东西的业主讨个公道。

  打官司要举证,这一切全是任先生自己跑,从中深深体味了人情冷暖:他到组长李大娘家,希望她给自己丢车作个证,李大娘毫不犹豫地表示:“你这是为所有业主的利益讨公道,我出庭作证,随叫随到。”但也有的邻居对他冷脸相向:“我们不愿得罪人,你还是找别的证人吧……”

  任先生说,不是迫不得已,他是不会选择打官司这条路的,打官司实在是个令人痛苦的过程。

  任先生的诉讼案由是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他认为,与金鹰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物业提供小区24小时安全监控、巡视等保安工作”的约定,而且还实行“门卫登记制度”,可物业并没提供24小时人身、财产安全,属违约行为。为此,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金鹰物业承认任先生丢了摩托车,任先生提供的多项证据也被采纳,他满以为此案胜券在握,但一审的判决结果令他始料未及:一审法院认为,任先生夫妇是依据所签的物业管理合同向被告主张赔偿,但该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任先生夫妇的摩托车负保管责任,所以任先生夫妇请求赔偿的证据不充分,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更让任先生感到压力沉重的是,输了官司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通告,称任先生已败诉,要求业主自己妥善保管好财物,如有丢失,物业公司不负责任,而且还将24小时巡视监控改为阶段性监控。

  这更激起了任先生上诉的决心。可许多人善意地劝他:“算了吧,和物业较劲,赢不了,只给自己徒增烦恼。”

  任先生说,官司败诉,言外之意就是小区内居民的财物可以随便丢失,物业可以不负责任;如胜诉,则说明,小区业户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冲这个,他也一定要上诉。

  尽管任先生打官司的决心很硬朗,但个中滋味外人殊难体会:那段日子,他们夫妇都是低着头进出小区,生怕被人认出。

  任先生在上诉中称,原审法院完全回避违约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从违约责任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审理,是不正确的。因为,上诉人的请求所依据的行为是金鹰物业的违约行为,请求承担的责任是物业管理合同的违约责任。

  最终,市法院从以下两点认定,金鹰物业对此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一,《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了“24小时安全监控、巡视等保安工作”,但物业公司在小区未安装监控设施,没能做到24小时安全监控,应视为履行承诺不到位,应对丢摩托车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去年8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应负有对业主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金鹰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对丢失摩托车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市法院也认为,任先生夫妇对车辆也负有主要保管义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日前,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金鹰物业公司赔偿任先生夫妇经济损失1650元。

  任先生说,之所以将官司进行到底,是因为他始终相信法律,相信公平和公理。

  启凡律师点评:

  业主在购买房产时,买的不仅仅是房子,也买了一种服务、安全、文化和生活氛围。这些要素都体现在价格里面。开发部门和物业向业户承诺24小时监控巡视,并实行门卫登记制度,应看做是对业户的一种承诺和保证。如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践诺,即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诚信的原则。

  本案从过错上分析,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巡视措施不到位,登记制度未严格履行,对车辆丢失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此,物业公司应本着诚信为本的原则行事,如果力量不及,就不能做言过其实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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