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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好友子女是否符合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0:20 新晚报

  读者问:王女士与张某十分要好,然而两年中,张某夫妇相继去世,留下一个10岁的女儿。张某一个远房亲属要领养孩子,可孩子要求王女士继续照料她。王女士愿意做孩子的监护人,张某的单位和居委会也同意。请问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可以?

  律师答:这一咨询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

  需要说明的是,前一种近亲属的监护是法定义务,后一种则是出于自愿。更重要的是张某所在单位及所在居委会都同意王女士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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