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电不当致人亡 房主雇工均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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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0:34 大江网-江西日报 |
3月24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触电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原告和两被告应过错责任不同,分别判处承担25%、65%和10%的责任。 2003年11月5日,宜丰县居民张自林雇请李琪为其建房。开工当日,张自林从自家旧房拉了一根电线到建房工地以供建房用电。张自林家新房装修时,因电线长度不够,李琪便提供一段铝塑线和一段护套线接在张自林提供的电线末端和新房用电的插座之间。2004年6月底,张海开始为张自林新房安装自来水管及水暖器材。7月3日傍晚6时许,张海在新房前拉用该电线时,被电线接头裸露处击伤,并于130天后死亡。张海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自林和李琪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主张自林在雇请张海为其新房安装自来水管和水暖器材时,提供的用电材料不合格,没有对用电人员进行较好的监督,任由工人搭电,且该电线系张自林从旧房拉接到建房工地,未请专业技术人员接线,违反安全用电规程,故被告张自林对张海的损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而另一雇工李琪在张自林提供的电线长度不够时,将自己提供的电线接在张自林拉的电线上,在接线时对接口处理不当,致接头处的绝缘胶布松脱,导致张海在拉电线时被接头裸露处击伤,李琪对张海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责任。张海系成年人,在拉电线时疏忽大意未认真查看所拉的电线中的接头已裸露,导致自己被电击伤,因此张海也应负相应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艳云、黄胜强、钟宜华)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