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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识“舆论曝光是对干部的挽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1:40 红网

  因巨额受贿等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的原深圳市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说:“当初我的行为,如果有一两件被媒体点一点,也许就会收手。现在才觉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曝光,真是对干部的一种爱护和挽救呀。”(见《信息时报》4月2日)

  劳德容的哀叹为深圳首部反腐败法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对腐败现象享有采访权、批评建议权和获得人身保障权作出了绝妙的注释。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期和腐败高发期。在政治生活中,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非常突出,各种监督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就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讲,我国法律当中都对此作了规定,尤其是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群众可随时随地地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活动。但这种监督只能是向有关部门的一种反映,听不听则在于主管部门,而很多部门对这种反映迟钝,甚至是不屑一顾。因此,群众监督、新闻监督只有在有了高层领导批示以后才能实际操作。近几年来,群众对于腐败现象确实有一定程度的麻木,其原因在于群众手里的监督权“好看不好用”,有的时候甚至是“谁用谁倒霉”。这种社会背景为新闻监督权的确立提供了必然性,有利于在腐败犯罪的深渊前树起一道“防火墙”。但是真能如劳德容的哀叹:“当初我的行为,如果有一两件被媒体点一点,也许就会收手”的效果吗?如果没有人大政协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方面的配合,新闻监督能有巨大的作用吗?

  要知道,新闻监督权是其他公共权力的监督制衡权。舆论监督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监督法律关系,也非政治学所讲的权力制衡机制。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权。只是在客观上起到对公共权力的制衡作用。新闻监督权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主要是对各级官员为官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监督。但这种公开原本隐蔽的越轨或违规事实的舆论,即使不能直接或及时地解决问题,但它发挥了一种“信息通道”的职能,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引导了公众的参与权。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新闻舆论对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关注,使那些有悖于社会规范的行为公布于世,引起社会成员对其指责,形成一种社会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权力实现了监督与制衡,从而减少了权力腐败的机会,因而会增强公共权力的公正性。这是我们理性看待新闻监督权实施的立足点。换句话说,新闻监督权绝不可能达到劳德容所说的“点一点”就能达到的反腐效果。

  反腐败需要新闻监督权的确立,社会也需要新闻监督权的确立,并且新闻监督权的确立正是社会进步的反映,也是对对新闻舆论认识深化的表现。但是在反腐败这一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也不能高估新闻监督权的意义,不能患上“新闻监督权倚赖症”。从反面角度讲,舆论监督如果失去理性的力量,将导致权力滥用,从而最终丧失其权力。因此,新闻监督权是有其限度的,也不可能通过“点一点”就能让腐败分子收手。在看到新闻监督是对官员的爱护的同时,也要看到新闻监督权的有限性。新闻监督不能包打天下,他必须与司法、制度乃至其他监督相配合才能发挥其作用。这是看待新闻监督权的关键所在。(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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