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日赔偿额执行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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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3:17 京华时报 |
作者: 来源: 本报综合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通知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通知》称,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回函,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2004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为: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依据此法计算,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应为63.83元。(钟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