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拆迁补偿款不征收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5: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董天刚)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发出通知,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据成都市税务部门人士介绍,国税总局此次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对这些拆迁户以后在生活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而“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该政策实际上在成都早已经执行:“纳税人凭拆迁单位盖章的货币补偿协议书和重新购房资料,到征收窗口核对后,其所购价格在补偿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并开具相应完税凭证。”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第24届香港金像奖
2005中国国际时装周
房贷利率上调
本田雅阁婚礼门事件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房价高难道错在百姓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新浪之道》连载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