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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提高投资居留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5:5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澳门电 记者曾坤报道: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4月1日审议通过了新修改《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的居留制度》的行政法规草案,新的行政法规草案主要是修订了不动产投资居留的申请条件这部分内容,提高了资金“门槛”。

  根据新的行政法规草案,不动产投资居留申请者,除必须购买价值不低于100万澳门元的不动产之外,还须在澳门拥有不少于50万澳门元的银行定期存款,同时须具大专或等同大专学历。另外,原法令中透过不动产投资来澳门定居的家庭成员,将改为不包括父母亲;而退休人士投资50万便可申请居留的优惠亦取消。新的居留制度并引入不动产估价委员会,有需要时可对有关投资居留物业作出估价。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在会议后强调,在此之前已向贸易投资促进局递交的投资居留申请,以及已取得澳门居留权人士的续期和家庭成员的居留申请将按原法令处理。

  据悉,修改前的此法规,不动产投资居留者,只须在澳门购置100万澳门元的不动产即可,再无其它任何条件。

  上述修改后的行政法规将于4月4日在特区公报刊登后即日生效。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4月04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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