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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6:2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我市重拳严打炒楼 再度重申禁止预售前认筹 签订买卖合同须在15日内备案 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得撤销 销售信息须在网上公布保证透明 【本报讯】(记者刘众冯杰通讯员傅伦为)市国土部门继上周采取措施禁止“认筹”并从4月1日起开始全市房地产广告专项整顿大行动之后,该局今日再次在全市各大媒体发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非法炒卖房地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此乃“禁筹令”发布短短数日之后,市国土部门再出“重拳”,打击房地产炒作。 《通告》全文共有四项内容。其中,第一项再度重申了禁止预售之前的所有“认筹”行为。《通告》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发生‘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年审扣分、暂停相关业务的处理,并视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签订买卖合同后15天内必须备案 《通告》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五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申请备案者,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售房业务。” 据介绍,在这一政策出台之前,国土部门也要求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必须去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但期限相对较长。此外,只要“购房者”与开发商提出“合理”的理由,买卖合同中的购房者资料可以撤销或者更改,也就是说,“可以更换买家”。但是,在新政策下,一旦开发商从国土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下载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主管部门就将视该房屋已经售出。并且,除特殊情况外,在国土部门信息系统中存有的买卖合同中的购房者资料不得更改。 此外,按照新规定,在签署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必须在15天内去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业处副处长李东解释说,若开发商在15天内不去备案,该项目余下的所有房产销售都将被全部冻结。 备案后不得撤销 《通告》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解除备案申请。 李东解释说,过去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也按规定去国土部门备案登记。但是,在正式办理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往往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声称由于种种原因,原合同中的购房者不再购买本套房屋,因此要求撤消备案。这就给“炒作”提供了机会,为部分开发商与“炒家”“联手”操作留下了空间。据报道,在内地某些城市就曾发生过一套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证之前撤消备案次数达六七次以上的情况。 按照新政策,除特殊情况,国土部门将不允许撤消备案。李东解释说,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购房者”若确实不愿购买该套房屋,将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法院诉讼或仲裁)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李东解释说:“政策的出发点是为‘炒作’制造障碍,但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确实无法区分何为‘正常交易’、何为‘炒作’。因此,该项政策的实行确实存在给一般的消费者中止购房行为造成障碍的可能。”为此,李东建议普通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前一定要慎重决策。 所有销售信息将逐步全部公开 《通告》第四条规定:“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及套数,主管部门将通过网站(www.szfdc.gov.cn)公布并及时更新,保证房源信息的公开、透明。” 据了解,在过去,部分开发商往往对消费者声称实际并未成交的房屋已经售出,为制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并伺机抬高房价。但是,按照新政策,这一“销售策略”将彻底“失效”。 根据新政策,国土部门将适时跟踪楼盘的销售状况,结合上述的二、三项政策,在官方网站上(www.szfdc.gov.cn)及时公布已出售房屋的信息。届时,楼盘已出售的房屋将被标有“红色标记”,未售出的房屋将被标上“绿色标记”。如此一来,消费者将一目了然,再也不必再遭“蒙蔽之苦”。 李东介绍说:“这一政策将立即在部分新批准预售的楼盘中采用,而对于那些已批预售的楼盘,相关信息将逐步完善。” 市国土部门另有人士透露,主管部门未来还有可能考虑将所有新楼盘已成交的房屋的价格在网上公开。以进一步做到销售信息的完全公开透明。 有专业人士分析认为,上述四项措施的出台,基本可杜绝在办理产权证之前“炒作”行为的发生。而一旦办理完产权证,即便有“炒作”,也只可能在三级市场中(就是平常所说的“二手楼”买卖)进行交易。而如此一来,因为三级市场交易周期较长,需要交纳相关的税费,客观上为“炒作”制造了重重困难。 作者:记者刘众冯杰通讯员傅伦为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