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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人员工伤享受“市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6:39 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4月3日电(记者周凯)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开始,上海已实行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来从业人员也可与上海市民同样享受工伤保险。

  记者了解到,2002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实施时,《工伤保险办法》还未出台,而综合保险办法率先建立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次修改实施细则,实现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上海市劳动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接轨,最高一级待遇标准从原来的44.6万元调整到78.9万元。同时,针对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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