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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7:5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牟凝慧 实习记者 韩长霖)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其中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居民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仍要征收契税。

  记者从省地税局个税处一负责人处获悉,目前省地税局还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他也是从网上得知消息的。他说,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其实国家早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省有关部门进行城镇房屋拆迁时,一直按此执行,税务部门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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