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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试用期”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0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本报记者汤碧琴

  恶意利用“试用期”

  来自安徽阜阳的江西民工小李近日来电向记者反映,说她所在的一家个体饭店虽然规模不大,但服务员像走马灯似地换,干不了几个月就得走人,工资总也长不上去。小李是去年10月进这家饭店工作的,上班那天老板就跟她“约法三章”:试用期5个月,工资650元,等到试用期满后再加到850元。小李想只要自己好好干,按期“转正”应该不成问题。为此,她工作格外卖力,连春节也没顾得上回家。眼看着快满试用期了,但令小李始料不及的是,她还是被辞退了。

  以最低工资标准招进一批员工,待“试用期”满前,借故辞退。然后,再重新招进一批。以“试用期”为幌子来压低员工工资,成了部分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惯用手法。就业管理部门分析认为,有的单位之所以频繁出现在各类劳动力供需洽谈会上,就是与恶意利用“试用期”有关。

  任意延长“试用期”

  记者在近期举行的一场劳动力招聘会上看到,市区的一家事业单位在招聘后勤人员时开出了这样的价位:试用期3个月,月薪620元,试用期结束后月薪800元。记者问该单位负责招聘的人员:试用期结束后订几年劳动合同?招聘人员不假思索地回答:“当然是一年啦。”而事实上,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可以签订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任意延长试用期的做法相当普遍,明显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变相滥用“试用期”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经常会接到职工类似的投诉:进单位后企业既不与职工订劳动合同,又不给做社会保险,说要等过了试用期后才有资格提这事,这合理吗?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将其作为招用职工的前置条件。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包括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都将试用期作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职工必须过了试用期这道坎以后,才能享受到相关的福利待遇。

  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一些单位还想出了“新招”,如有的餐饮企业以招收实习生为名来使用廉价劳动力,还美其名曰“公司出资培训”。这些实习生往往要等一年以后才能转为服务员,享受到相应的待遇。还有一些企业以招收学徒工为名来压低工资。有关人士认为,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变相延长了使用期。

  新闻链接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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