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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植物人之死与中国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11 东方早报

  3月31日被一位美国公民称为“国家悲伤的一天”。在美国当地时间上午9时05分,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在被拔除进食管13天之后,于佛罗里达州去世(见4月2日《东方早报》)。至此,一场惊动全美的官司告一段落。此前,夏沃的丈夫要求允许妻子安乐死,而夏沃的父母坚决反对,官司打了7年,从佛州法院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夏沃的进食管也因之几度拔除或插上,甚至美国政府和国会也卷入这场官司中。

  也许一切正像夏沃的哥哥说的那样:她现在在天堂之中,她正和上帝一起,泰然前行。但另一方面,尽管夏沃已经起身离去,她还是把一个如何对待植物人的论争,亦即安乐死是否合法的命题留给了全世界。当然,也留给了我们。

  作为一个舶来词,“安乐死”原义为善终及尊严的死亡。现代医学对安乐死的实施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在一些西方国家如荷兰、瑞士已通过立法成为一种合法选择。但在更大的范围内,安乐死依然面临着法律、道德、医学、伦理、生命观念等诸多方面的论争,也一直未有定论。

  在我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一直呼声很高,也一直争论激烈。赞成安乐死合法化者认为,它有利于解除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有利于减除患者家属不堪的身心重负;有利于社会有限的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而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安乐死无论自愿与否都是人为地剥夺他人的生存权,如果使其合法化,可能给谋杀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打开了通道。正如一位美国公民在评论夏沃之死时所说的:“每个否决她生存权利的人都等同于谋杀犯。”持这种观念的反对者在我们国家也有很多。

  争论仍在继续,但是,一些现实的案例却并不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而推迟出现。近年来,有关安乐死的个案或要求不断出现。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17年后,王明成本人也因患胃癌且到晚期而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2001年,西安9名尿毒症患者曾集体投书媒体,要求对自己实行安乐死。而据2003年7月17日《南方周末》报道,在一些地方,有些医生根据患者意愿对他们“悄悄地”施行安乐死。

  当“特丽·夏沃之痛”并不只在美国才发生,则如何对待安乐死就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话题。它该如何界定?到底是否应当合法化?其法律性质如何确定?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如何,又如何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犯罪行为?这表明,安乐死是否可行,如何施行,归根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如何对待安乐死,也更是一个法律态度问题。因此,如何对待安乐死,事实上考验着我们的立法智慧与能力。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不能认同一些专家表示的“现在还不适宜讨论这个问题”,这是一种回避,是对生命尊严与权利的回避。

  对夏沃之死,曾多次试图介入此案的美国佛州州长杰布·布什说,“我相信,夏沃的死是一扇窗户,通过它,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家庭和社会中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我们希望,夏沃之死也能成为我们的一扇窗户,让我们看清我们国家一些类似的问题,并希望它们尽早列入国家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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