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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人流审批”新规未足一月便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1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 日前,引发广泛争议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被修改,重新公布施行。其中关于“人流审批”的内容被删除。

  据了解,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哈尔滨市政府于3月9日颁布实施了该通告,其中规定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若人流应当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区、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此规定一出台,立即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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