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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电话少女"破案之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26 东方网

  在打电话少女破案之际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建平 2005年4月4日 9:25

  曾构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上海淮海路上“打电话少女”铜像被盗案终于告破,3个偷盗者已全部归案。这是上海市公安局和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在“大墙”内深挖犯罪线索取得的战果。偷盗者已交代其犯罪事实;2000年3月的一个夜里,他们在铜像所在地把“少女”推倒和肢解之后,运到废品收购店销赃。如今予以破案,固属好事,但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的破案,事隔整整5年,不能不认为是个教训。

  此案所以曾构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是和这座街头雕塑作品所塑造的可爱的少女形象广受人们的喜爱和好评是分不开的。似可认为,这是上海街头雕塑作品中的具有人性化特色的成功之作。曾记得当初案发后有人说,会不会是那个男孩太喜欢这位“少女”而把它偷回家去了,虽然这种假设中的作案动机比较好听一点,但其实质,也属偷盗无疑。

  这起“打电话少女”铜像偷盗案和在上海及外地经常发生的马路窨井盖的被偷盗、和在媒体上不时看到的把已经架设起来并投入使用的电线、电缆的被偷盗、和马路立交桥上不锈钢部件的被偷盗、和城市公共设施上某些金属装饰件的被偷盗是同一性质的。偷盗者看中的都是这些物体中的金属材料并很快通过非法销赃把它们转化成现金;二是,他们偷盗和破坏的都是社会公共财产,也许是因为案值相对较小而未被顾及,但此类案子的发案率十分频繁,理应引起重视。何况国家《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作出了惩处的规定。近日,看到外地有家法院以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罪对窨井盖偷盗者判刑。而有些司法人员却常常以“法律尚无规定”为借口,不去认真办理所谓的“小案子”,显然是不对的。殊不知一个窨井盖本身虽价值不大,但它直接威胁到行人的生命安全,而且其案发率之高,已不仅仅损害某些城市的形象,且已损害到国家的形象。因此,我认为以故意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罪来依法惩处这类偷盗者是很有必要的。

  类似对“打电话少女”的铜像以及含有各种金属材料的城市公共设施上部件的偷盗者,大多是从农村到城市以后未能找到工作的年轻人。其中有些人可能是为了解决生计问题。因此,对这些属于法盲的年轻人在进入城市以后,如何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包括案例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而这项工作却存在不少空白点。该由谁去实实在在地干?是司法?是公安?是街道?还是像预防疾病一样,把预防犯罪也作为一项常规的工作落实到有关部门?鉴于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有充分理由要求把法制教育搞好。

  说到法制教育和案例教育,不知能否把“打电话少女”铜像偷盗案放到淮海路案发现场宣判?不知能否在如今新建的“打电话少女”铜像面前,加上一个偷盗者认错、忏悔并请求宽恕的场景?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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