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内曾经有人轻生 “凶宅”买卖案引出的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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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09:5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据《生活报》报道 买来的二手房的阳台上曾有人上吊,想起这事,张萍就毛骨悚然。去年,她将卖主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这起黑龙江省首例“凶宅”买卖纠纷终于落下法槌,卖主应返还张萍部分购房款4.2万元。然而,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买房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凶宅现象”。 买房,买来一座“凶宅” 去年10月8日,张萍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购买一套二手房,便委托该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代购。当天下午,房产公司告诉她,让胡路某小区有一处58平方米的房子,价钱和楼层都比较合理。张萍对房产纪经公司说,买二手房别的不怕,就怕房子里面死过人。房产经纪公司信誓旦旦地向她保证“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3天后,张萍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正当她满心欢喜打算装修一下新买的房屋时,知情人的一句话却让她毛骨悚然:这个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人,此后一直没有人住。“买一套吊死过人的住宅,想起来就可怕。我为这事着急上火病倒了,并且总做噩梦。”张萍说。在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原房主协商退房无果的情况下,张萍将他们全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4178元。 隐瞒事实,判令赔偿 去年年末,让胡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凶宅”案。在庭审前,张萍变更了诉讼请求,只要求退还部分房款。因为有人告诉她,“迷信”并不能使合同变得无效,只能从精神上予以一定的补偿。在法庭上,原房主承认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但他说,他没有隐瞒什么,因为张萍在买房时没有过问他该房发生过什么事情,而且张萍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房产经纪公司则认为,他们与张萍之间只是“提供一种服务”,至于房内是否有人吊死,属于个人隐私,完全与他们无关,更不影响房产转让。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原房主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人吊死的事实,虽然没有影响到房屋价值,但根据人们的“现实观念”,已经侵犯了买主的权利,判令原房主返还部分房款42000元;房产公司则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提出上诉。3月22日,张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虽然判赔了她一部分损失,但她仍然不能住这所房子。 是古老民俗还是封建迷信 实际上,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只不过是诉诸了法律,才使得这起案件格外引人关注。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类似“凶宅”这样的现象,许多人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属于我国民间传统留下来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民俗现象,应该尊重,但也有人认为,有些民俗属古老的遗风,有的明显带有迷信色彩,应去其糟粕。3月23日,针对大庆市的这起“凶宅”案件以及引发的“凶宅”现象,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黑龙江省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说,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凶死”的事件会感到恐惧,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不能简单地斥之为迷信。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邢晓明也认为“趋吉避凶、祈福躲灾是民间俗信最起码的价值取向和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