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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纳税人登记范围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0:3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为加强房地产税税源监管,市地税局近日下发《关于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房产、土地情况。根据本市各区县的实际情况,还将把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逐步实现对全部纳税人进行房产、土地情况的登记。

  《通知》还明确指出,自2005年4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且承租其他单位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凡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租赁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表》。

  与此同时,对于已办理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如其房产、土地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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