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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0:44 大连日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仅为了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而是致力于协调内容更为丰富、范围更为广泛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谐社会,决不是所有利益矛盾和冲突都得到解决的状况,而是矛盾和冲突有所抑制、有所缓解和解决问题的机制开始发育、成长的状态。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重点是要通过制度设定,形成机会、权利和规则的平等,以过程公平去寻求结果公平,现在我们不能片面强调解决结果方面的公平。

  我们现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既是对人类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又是在当代中国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面对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背景下,为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引导和保证整个社会进一步健康、有序、合理发展的新思考和新探索。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断增进中国人民的利益与幸福。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历史任务的总的认识。以此为基础,我们对下述若干方面的问题也要形成正确的认识,以利于开展正确的实践。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责任首先在作为执政党、以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一党的责任,它应当是我国各党派、全国各族人民、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历史任务。因为,(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为了谋取中国共产党的一党之私,而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当前历史阶段上各党派、各族人民最大和最根本的共同利益。和谐社会对于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都是有利的,即便是那些可能要为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多承担一些诸如税负等责任的强势群体来说,情况也是如此: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环境,也是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可持续获取和得到切实保障的必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过程中,共产党要为人民谋幸福,人民自然也要为自己的利益承担责任。(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仅为了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而是致力于协调内容更为丰富、范围更为广泛的各种社会关系。人民群众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各阶层的人民无不与特定的社会关系相联系。社会关系的调整,客观上需要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而且,和谐社会所要达成的关系和谐,不仅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所要求做好的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显然应当是社会全员的责任。(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单靠法律与政策的调整,必须以全社会的文化改造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保障。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变革如果离开社会的文化改造和精神文明建设,缺少更大范围内的“工程”配套,也很难奏效。例如,通过法律对人际关系的调整,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法制文化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地去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为重要的是,和谐社会的实现不能光靠调节社会分配,而是需要以人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为基础。人自身的和谐即人的行为与精神境界同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有社会规范强制的外在和谐,而没有人自身精神境界提高带来的自觉的内在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也难以建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人有责。我们要加大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文化工作的力度,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资源、最可靠的保证。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

  在我国这些年持续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浮现,一些前所未遇的问题逐渐形成,其核心是,如何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协调、处理好社会的利益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实旨在解决影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有关现实问题。但我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决不能仅限于此。(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出于现实的需要,更是一个远大的理想目标。和谐社会作为理想的社会境界,是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致的价值目标,这是由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对于新的、更高的社会发展形态和阶段的追求,其动力总是来自于旧的、较低的社会形态和阶段中不和谐的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仅仅是一个解决当前我们所遭遇问题的策略性举措,而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过程、要求我们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实现社会和谐,在和谐中推动社会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与理想高度一致性的一个集中体现。我们既要有当前有针对性的部署,也要有长远的可持续的安排。我们从现在起就必须建树长期奋斗的思想,决不能指望一蹴而就。(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作为目标,它是我们需要为之长期奋斗的历史任务,其最终实现必然要超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过程,它是历史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既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部署落实,以促进和保障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也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得到落实,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更高的阶段迈进。我们要将目标与过程统一起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步一个脚印地朝着目标前进,不因为它是一个长远目标而在现阶段将之束之高阁、无所作为,也不因为它是一个具体过程而眼光短浅、急于求成。在当前,尤其要防止以“搞运动”的方法来对待它,一风刮,刮过拉倒。(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过程,区分成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我们只能实事求是地提出能够实现的具体目标,循序渐进。在当前,切忌脱离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好高骛远,提出一些哗众取宠的口号和不切实际的任务,把人们的胃口吊得过高。不要“花架子”,要的是实功夫。就长远目标的实现而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实际上是初步的、打基础的工作,主要任务是在化解突出矛盾和解决主要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形成一整套确有实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的和谐社会,决不是所有利益矛盾和冲突都得到解决的状况,而是矛盾和冲突有所抑制、有所缓解和解决问题的机制开始发育、成长的状态。此外,各地还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不攀比,不较劲,稳扎稳打。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慎重处理利益关系

  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就是不同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得的理想状态。无论是在现在还是将来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始终都是相对的,不可能是绝对的和谐和合理。尤其在当前阶段,对于处理利益关系更要秉持慎重的态度。(1)要统筹处理好利益差距过大和过小两个方面。当前社会上在议论利益矛盾和冲突时,一般都把焦点置于利益差距过大之上,如区域差距、城乡差距、阶层差距、行业差距、群体差距等等的各种表现。这是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造成社会心理失衡,影响许多人的创造积极性,形成诸多不良后果。但另一方面的利益矛盾却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就是在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很大的范围内存在的利益分配差距过小的问题,相当大的一个数量的社会成员仍然在“吃大锅饭”,同样造成心理失衡,影响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必须同时兼顾这两个方面,既要治“过大”,也要治“过小”,片面强调治理“过大”则会强化“过小”的矛盾,不利于形成社会利益的相对和谐。(2)要实现公平正义与充满活力的统一。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重点是要通过制度设定,形成机会、权利和规则的平等,以过程公平去寻求结果公平,其次才是利益分配即结果的平等,现在我们不能片面强调解决结果方面的公平。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还是发展生产力,因而处理社会利益矛盾的指导原则还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不是由于这个原则不对,而是“兼顾”没有落到实处。我们工作的重点显然还是要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和政策的革新,切实做好“兼顾”的文章。我们要防止将“兼顾公平”演变成“公平优先”,第一位的任务还是要尽快将“蛋糕”做大,“兼顾”的意思是在做大“蛋糕”的过程中做好尽可能公平分配的工作,光注重分“蛋糕”而忽视做“蛋糕”,结果将是无“蛋糕”可分。这就牵涉到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充满活力的关系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总体上还不成熟,沿海地区在世界范围内还只是较低水平的发展中地区,我们在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手段“抽肥补瘦”时要注意适度的问题,否则容易对“充满活力”造成抑制。(3)要防止“规避”和“坐等”两种偏差。当前我们调整社会利益关系,首先是要坚决打击非法获取利益的种种行为——即便形式上是通过市场途径,同时对过高的合法收入进行适当平抑。在这方面,要防止利用各种合法和非法手段进行的抵制、转移、破坏的“规避”偏差,不然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只是徒有其表。与此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创业环境和机制的培育与优化、政策的导向,鼓励、激励甚至迫使低收入群体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出现一味指望政府调节利益分配、“等、靠、要”的偏差。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应当产生激发活力的效果而不是相反。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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