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房管所长私自挪用10万拆迁补偿款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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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2:35 东方网 |
东方网4月4日消息: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密云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管所所长朱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拆迁补偿款一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朱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1997年,由于工作出色,刚过而立之年的朱某被任命为房管所的所长。1999年,密云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所在密云县滨河路段进行危房改造,建造住宅楼,需要拆除房管所在此地段的直管公房。同年12月3日,房管所与该中介服务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中介服务所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给付房管所拆迁补偿款30万元。2002年,冯某花了10万元从该中介服务所购了一套房,中介服务所便直接让冯某将购房款交到了房管所以作为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的一部分。由于冯某送去的是两个存折,房管所无法入帐,朱某便让会计先将存折存放,等中介所的补偿款给齐之后再作打算。 2002年4月,朱某的朋友向他借10万元注册公司,朱某想到那两个存折还在单位存放,一时也入不了帐,便私自决定将这10万元的公款挪用借给他的朋友使用。然而,这10万元被借走后却未归还。2004年8月,东窗事发,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纪检部门发现此事并对朱某进行了调查。同年8月底,朱某将10万元归还了单位。选稿:彭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