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卷丢失可要求精神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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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3:32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陈才兴)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胶卷丢失或者损毁,造成消费者永久地丧失拥有照片的权利,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张先生在海南旅游时拍摄一套婚纱照,回到广州拿到陵园西路的某冲印店重印,结果冲印店操作失误,把张先生的底片曝光了。张先生要求冲印给予精神赔偿,但是冲印店只同意赔偿10筒胶卷,并且指出他们已经在重印单据上明确写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 张先生认为这样的店堂告示很不合理,于是找到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咨询。广州市消委会认为:这样的店堂告示明显地对消费者不利,属于霸王条款。载有拍摄内容的胶卷不同于空白胶卷,特别是对于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重大活动,具有时间性、真实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的,其精神上的意义即纪念意义是首要的。经营者损坏或遗失消费者欲冲印的胶卷,不仅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可能对其精神造成痛苦。该条款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法》的立法精神。所以张先生是完全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的。(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