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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管理费涉税规定有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3:4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庄淑莹)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了解到,从现在开始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下属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能再像之前,在各分支机构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逃避缴税义务。

  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昨日,广东省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解释: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等资料。广东省地税局还规定第一年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所有全资下属企业名单、总机构能证明提供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属于其全资所有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审批权限也作调整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调整: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广东省地税局补充规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5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由市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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