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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复活引出弥天冤案 丈夫狱中含冤11年(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15:10 人民网
“亡妻”复活引出弥天冤案丈夫狱中含冤11年(组图)
佘祥林向记者展示他的断指。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摄

  

  佘祥林,前系湖北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据此,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之后,佘祥林进入沙洋监狱服刑,其前后被关押时间已达11年之久。

  然而,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现身。已死“老婆”神秘复活,一桩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

  “亡妻”11年后复活归来

  “张在玉回来了!”今年3月28日中午,张在玉的幺妈黄某正在厨房做饭,一位村民突然赶来报信,称张在玉——这个11年前早已被认定为“被杀身亡”的侄女回来了,现正在张的哥哥家中!

  黄某听说此消息后,顿时被一股强烈的恐惧感包围,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事实。

  还未进家门,一名身穿深蓝色衣服、皮肤微黑但十分精神的中年女子,突然操着山东口音冲她亲切地喊了一声:“幺妈!”

  黄某将信将疑,就家乡的一些问题多番查问该女子。令黄某意外的是,该女子都能娓娓道来。

  黄某对该女子的容貌久久端详,最后确信面前的女子正是11年前“被杀身亡”的侄女无疑!

  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被政法部门认定在当年将她“杀害”,因故意杀人罪先被判死刑,后被判有期徒刑15年。

  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减刑3年后,佘祥林应该于今年8月刑满释放。

  丈夫“杀妻”差点被判死刑

  今年38岁的佘祥林入狱前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其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

  佘提出上诉。次年1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进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不服判决佘母含恨而去

  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

  为给佘祥林申冤,佘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亡妻”已在他乡结婚生子

  张在玉现已经在山东结婚生子。因为思念女儿,她想回家看看。

  张在玉讲述了她离家出走的经过:当年家里经济困难,性格内向孤僻的她被生活的压力击垮,精神萎靡成天恍惚,在床铺躺了50多天后,产生了一股强烈要离开家的念头。

  1993年12月,她在没有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就独自离开了家乡。3个月后一路靠乞讨到山东,被一位好心的农民收留,并请来医生给她看病。半年后,病情好转后就嫁给了这位农民,但她心里一直清楚自己的家乡在京山,并日日夜夜思念家乡,可她不能回去,她不愿回去。

  “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知道这些情况后,我觉得真是阴差阳错,让他(佘祥林)浪费了宝贵的青春,耽误了宝贵的年华,我心里忐忑不安。”

  湖北高院: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和教训

  3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紧急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避免佘祥林被冤杀的经验以及从此案中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把死刑复核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

  据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严把死刑案件复核关,坚决顶住压力,不为舆论所左右,撤销一审判决,从而刀下留人,避免无辜者被冤杀。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遂对佘祥林进行了讯问。佘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张在玉,并先后交待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刑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该案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副院长认为:“一审法院按被告人的第四种(口供)认定,没有证据。”参加讨论的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仔细听取汇报后,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出席会议的审委会成员列举了本案存在的5个疑点,在各自发表的意见中详细列举了本案的矛盾及不能认定的理由,并根据疑点明确提出了不排除“死者”自行出走或随他人出走的可能,决定将此案发还一审法院重审。

  省高院二审期间,承受了来自外界的巨大压力,“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省高院不为“民愤”所左右,于1995年1月10日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坚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避免了冤杀无辜,维护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省高院有滥用发回重审嫌疑”

  “佘祥林案中,当地公、检、法机关践踏司法程序、极力追求佘祥林获罪致使佘蒙冤11年。”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分析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陈卫东说,本案中,高院存有滥用发回重审的嫌疑。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该列为特殊情况。

  此案中,佘祥林被判决两次死刑,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5个疑点,讯问承办民警了解原审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却没有查清事实后改判。此前,湖北高院的发言人也称: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压力,由于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受外界干扰较多。陈卫东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官一般不愿意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就裁定发回重审,回避矛盾。

  陈卫东认为,本案说明“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弊端。

  另外,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使法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前途与案件的处理情况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这也使得法官愿意将这种职业风险加以转移。

  “当地司法机关致诉讼程序倒流”

  陈卫东说:“公民的权利如果法律不禁止便可以行使,但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得行使。”他认为,首先本案中,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把已经二审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导致诉讼程序倒流。

  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察院。第二年,此种情况竟再次出现。

  “违反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陈卫东分析称:“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在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京山县法院。荆门市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应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

  陈卫东判断,佘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佘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后来,佘的上诉被驳回。

  案件回放

  案件5次重审终判15年

  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时,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迈出了沙洋监狱大门。

  佘祥林案尚存4大疑点

  为何不做亲子鉴定、作案时间如何确定、是否有人曾见其妻、作案经过为何说法不一

  4月1日佘祥林从监狱里走出来。同时,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向他宣读了撤销京山县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据记者了解,目前此案已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理,当地将尽快作出判决,有关佘祥林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对错案的调查追责工作正在紧张展开。佘案是一桩冤案已逐渐清晰,但是,据记者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情况看,目前仍然有4处疑点,相关部门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1、为何只凭身高辨认死者?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4月3日,在湖北荆门雁门口镇一村庄,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张在生捂着脑袋说,他们当时不该仅仅从警方对死者特征所做的描述上就确定死者是自己的妹妹张在玉,11年来,他们也一直处于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

  张在生向记者介绍,当时尸体高度腐烂,而警方也仅是向他们描述了死者的特征,他们感觉警方描述的身高和体形很像张在玉,而在此之前,张在玉已经失踪83天。

  “我记得当时一名法医和我们说从死者的腐烂程度判断刚好死了80天左右,从时间上来说也是吻合的。”张在生说,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便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资2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张说,之前他们和佘家的人一直在寻找张在玉,自从被警方认定张在玉是由佘祥林所杀,两家就产生了敌对。

  而据佘祥林的哥哥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2、佘祥林真的有作案时间?

  在佘祥林案件中,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对该案的起诉书有这样一段描述: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引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佘祥林抱着小孩杨斯寒到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和张穿的毛裤,推自行车出门。

  按照京山警方认定的结果,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鞋子以及带去的毛裤,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尔后,佘祥林拿着蛇皮袋带着张在玉行至雁门口镇的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时,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面部,将张打倒在地后,又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直至张不再动弹。接着佘祥林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沉入水中。这与张失踪的日子吻合。

  对此,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上诉书写到,在京山县警方对他提审时,他反复交代在他妻子出走的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钟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他的妻子,其间曾经搭过两次过路汽车,询问有无见过这样一名妇女,而通过警方的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证实了佘的说法。

  另一方面,从发现尸体的关桥水库到佘祥林的家约有10公里的距离,“按照警方的说法,祥林需要骑着自行车将患有精神病的张在玉驮到白湾瓜棚所在的关桥水库,再将她杀死,他哪来的时间?”佘的家人说,在以后的判决中,都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佘的两名司机的证词。

  按照佘祥林的上诉书所述,对于打死死者的石头,和沉尸的蛇皮袋的来源,警方认定的结果都是佘从搭乘的汽车上带的,对此,也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是依靠佘的口供和现场的证据。

  3、不理会有人看到其妻的证明?

  在佘祥林案中,两份村民证实看到张在玉的材料备受关注。

  在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

  此证明写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

  第二日,佘锁林专门回家拿去张在玉的照片给收留并帮助了张爱青的村民看,被问到的村民一致认为照片中的张在玉就是张爱青。

  此后,佘锁林拿着准备好的材料以及一份申诉状去找办案民警和有关部门时,并未得到重视。佘锁林回忆办案民警对他的答复是,“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有本事你们自己找张在玉回来再说”。

  “如果他们去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 4、为何会有4种不同的作案经过?

  “他(佘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当时我们就觉得疑点重重。”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对佘祥林案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事实证明佘祥林没有杀妻,那他为何承认杀妻?

  张在玉的一名弟弟说,他曾经去监狱看过佘,没想到佘会成这样子。说话有气无力,浑身伤疤,还断了手指,身上露着青筋。

  “他以前壮得很,几个小伙子都弄不住他。”与佘祥林一起长大的一名村民说。在佘祥林的多次上诉书中提到,佘被抓后,曾10天10夜没有睡觉。

  “我只想睡一会,他们怎么提示我就怎么说。”佘祥林在1998年的一份申诉材料中写道。

  (人民网综合)
“亡妻”复活引出弥天冤案丈夫狱中含冤11年(组图)
蒙冤入狱前的佘祥林

“亡妻”复活引出弥天冤案丈夫狱中含冤11年(组图)
  佘祥林出狱后见到亲人。他表示不怪当年出走致他蒙冤的妻子张在玉,不愿打扰她现在的生活。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摄
“亡妻”复活引出弥天冤案丈夫狱中含冤11年(组图)
张在玉(左一)回到阔别十一年的老家后发现物是人非

“亡妻”复活引出弥天冤案丈夫狱中含冤11年(组图)
  “假如倒退12年,我愿意把他(佘祥林)从牢里换出来。”3月30日张在玉向记者哭诉。《荆门晚报》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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