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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能实施三审终审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0:33 法制晚报

  专家称:两审终审制使判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不服二审判决的常进行申诉———

  本报讯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很可能由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昨日,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主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研讨会在成都结束。课题组主持人、现行《民事诉讼法》起草人、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在会上这样表示。

  据《成都商报》报道,《民事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很快组织起草正式的立法草案。江伟教授主持的专家建议稿将作为正式立法草案的重要参考蓝本。

  江伟教授说,建议稿中三审程序只针对法律问题,只有二审一些重要程序违法或者法律用错了,才能进行三审上诉。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案件在地区中级法院就终止了,这使得判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其次,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常常进行申诉上访,审判监督的频繁启动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另外,三审终审最大意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三审法院不是省高院就是最高院,他们作出的判决有利于更大范围的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认识。

  而四川省高院副院长文敬则认为,原则上还是应该两审终审。目前的二审终审制具有现实合理性,增加一级审限,意味着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只要一些特殊案件三审就可以了。

  作者:杨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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