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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南京未收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1:55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钱晓敏)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城镇房屋拆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记者从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南京从未对居民的拆迁补偿款征收过个税。

  新政策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此前大部分地区都默认拆迁补偿款是不征收个税的,现在总局发出明确通知,各地方也就有了依照标准,南京从未对拆迁补偿款征过个税。但是优惠政策只对居民个人住房而言,企业拆迁并重建后,若补偿款仍有结余,那么结余的部分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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