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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再轰六大霸王条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1:58 现代快报

  新闻提示:说到“霸王条约”,消费者通常会对“不准自带酒水”、“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等印象深刻,而事实上,我们身边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何止这些!日前,南京市消协再度将矛头对准“霸王条约”,点评了市民通常不易“察觉”的六大不平等现象。长期以来,对这六大“霸王条约”不少消费者早已“习以为常”,相对于其他不平等现象,带有一定的“隐蔽性”。

  条约一:超市存包丢失不赔

  【现象】一消费者反映,她在超市购物时将包存放在电子存包柜中,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便向超市索赔,超市却以贴在存包柜上的“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

  【点评】《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家的做法违反了《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以此种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把物品交给施行服务的商家进行保管,这本身就已达成一种合同关系,丢失包裹商家应当按价赔偿。从另一个角度看,超市虽然是免费为购物者存包,但带有强制性,既然是强制存包,就要对消费者负责。对此,寄存的包裹丢失,超市和消费者应共担责任。这里有消费者丢失密码条的过错,也有超市存包柜不安全的过错。把全部责任推到消费者的身上有违《消法》规定。条约二:机票退款零头不退

  【现象】消费者在某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飞机票,后因故退票,航空公司应退472元,但最后只退470元,消费者问为何零头不退,回答是内部有规定:客标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承运人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点评】航空公司的解释是我们收钱的时候也是四舍五入,如果是472元,我们也只收470元,这是对等的。这种解释看似合理,实则偏颇。

  《消法》是国家法律,部门或单位自行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经营者在履行义务时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航空公司在收取旅客的票款时可以不收尾款,但给旅客退款时应足额,不能四舍五入。

  航空公司既然知道退票的时候应当四舍五入,就应当在设置机票价格的时候将票价定成整数,这样就可以避免退票的时候四舍五入了,航空公司应当多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人性化经营,而不是出现纠纷后一推了之。条约三:统一装晒衣架还收钱

  【现象】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去年年底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交付时发现,开发商在未与各购房户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以开发小区整齐、美观为由为每套房屋统一安装了晒衣架,住户必须再缴纳280元。

  【点评】根据《消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事先曾经达成了合同,就应当完全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开发商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擅自安装晒衣架,侵犯了消费者自主自愿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所以其没有权力让消费者支付晒衣架的价款。条约四:包装盒没了不换货

  【现象】消费者反映,自己才买的笔记本电脑出现电池无法充电的情况,经检测确认是机器主板问题,商家同意换货。当消费者手持发票和三包凭证去换货时,商家却以没有外包装盒为由拒绝换机。

  【点评】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并未告知消费者应该妥善保管包装盒。消费者符合换货条件,经销商对其提出的换货要求以包装盒不见为由不予退换,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当对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条约五:液化气退残冬夏不同

  【现象】一消费者反映,他在长乐路某换气站换液化气,当时称的空瓶带残气是19.4公斤,扣除空瓶重量17公斤,应退残2.4公斤,可换气站只肯退1.4公斤,还说这是规定。该站负责人回答说在冬季退残时按残气实际重量扣除1公斤后退款,2.4公斤只能退1.4公斤。

  【点评】换气站既然知道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在消费者购买液化气的时候告知消费者,这样就能让消费者在使用液化气的时候尽量将气用完,换气站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那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换气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换气站的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条约六:消费五百元才能进包间

  【现象】消费者王先生与朋友去酒店吃饭,在选择包间时被告知,客人必须消费五百元以上(酒水除外)才可以使用包间。

  【点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法律上享有九项消费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种条款违背了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三条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些都说明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顾客在酒店用餐,消费多少应由顾客决定,店家不应该设定最低消费标准。通讯员肖宝实习生张曦快报记者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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