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向公证处索赔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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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2:34 京华时报 |
作者: 郭晓明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东城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在为一纸遗嘱进行变更时,因违规操作惹来了麻烦。经过行政复议和审理,该项变更最终被取消。为此,遗嘱受益人将东城区公证处告上法庭,索要因此造成的损失20多万元。昨天,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立遗嘱人奎松珍是该案原告石骏的奶奶。1989年,奎松珍在东城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4间房产赠给石建强等4人。1996年,奎松珍再次来到东城区公证处,要求把原来赠给石建强的房子改为给石骏。公证员在原遗嘱上将“石建强”改为“石骏”,并加盖了“公证校对”章,却没有按规定为改后的遗嘱办理新的公证书。 奎松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按新遗嘱内容进行了分配。但去年4月,奎松珍的儿子石克信提出公证书不合法,并向东城区公证处的上级单位———东城区司法局申请撤销公证书。经东城区司法局和东城区法院认定,奎松珍老人改遗嘱是一项实体更改,公证处应当重新办理公证书,而公证员盖个“公证校对”章,就直接在遗嘱上进行更改是违规行为,因此遗嘱更改无效。这也就意味着,石骏作为更改后的遗产受赠人没有了依据。石骏认为,公证员的工作失误使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 庭审中,东城区公证处的代理人称,按遗嘱分配的房子现在还在石骏名下,并没有给石骏造成实际损失。奎松珍老人将“石建强”更改为“石骏”后,工作人员盖了章,并告诉老人重新公证还需要交钱,老人当时没带钱,表示次日再来交钱办理,但过后老人却一直没来,因此过错应由双方承担。石骏在重新办理遗嘱受赠公证时交纳了500多元钱,该受赠公证因变更遗嘱被判无效而失去了意义,因此东城区公证处同意退还给石骏这部分费用,但拒绝赔偿。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