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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案,“分金者”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3: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黄金周”应否改革的议论终于有了答案。国家主管部门近日在回复政协委员相关建议时表示,将继续坚持“黄金周”长假制度(见今日本报A31版)。

  好一个利索的回复!但细读新闻之后,我们才发现所谓的“国家主管部门”只是国家旅游局一家而已,且回复的内容只是简单的“利大于弊”等陈词滥调、套话官话,我不禁生出一串疑问:国家旅游局应是李晓松委员建议的唯一回复主体吗?让国家旅游局来回复事关全民休假的问题适合吗?难道公民休假的内涵里只有“旅游”一词?国家旅游局在回复过程中有没有进行多方倾听、组织研讨、上报请示等具体工作?是不是用部门既定意志不假思索地作了回复……

  当了运动员就不能再当裁判员,这是妇孺皆知的常识。旅游部门是“黄金周”最大的“分金者”,其主管局——国家旅游局在“黄金周”改革问题上属于“运动员”,因而不适宜做该问题的“裁判员”,怎能由它出来回复政协委员的建议?所谓屁股决定脑袋,国家旅游局着眼于本行业利益,自然要作出不希望改革或废停“黄金周”的回复。

  国家旅游局作出利己的回复,并不怎么令人惊讶,真正令人诧异的是有关部门对政协委员建议的处理态度和方式。一般来说,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所代表的是群体意见,它反映的是社情民意,因而在回复时要十分审慎、十分严谨。就拿“黄金周”改革的建议来说,它关涉数以亿计公民的休假问题,关涉全国人民的工作与生活,几年来是非好歹争议一直都在议说,这样一个沉重的大问题,关涉到国务院假日办、国家旅游局、交通部等诸多部门,再怎么着也轮不着国家旅游局出来唱“独角戏”吧?

  “黄金周”问题,说到底是公民的休假权问题,而不是哪个部门的利益问题。作为问题的主体——公民,应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正如康劲先生所说,“公民的休假权和就业权、名誉权等等一样,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不仅受到宪法的确认(在强调公民劳动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平等的休息权),同时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正如对自己的合法私产拥有支配权一样,公民同样对自己的合法休息权拥有至上的支配权”。一句话,最基本的就是要给百姓发表意见的机会,给百姓参与决策的平台,而现在在这种不规范、不正常的回复方式之下,哪还有百姓的权利!

  “黄金周”案由“分金者”判,程序比结果更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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