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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宜实行“聘任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3: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据此,今年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将对所招的应届毕业生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4月4日《人民日报》)。

  法官实行“聘任制”值得商榷,因为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就要求有一个稳定的职业保障,而法官服务的任期和待遇是司法独立的孪生支柱。因此法官的身份一经确立,就不能随意被剥夺。而且法官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应享有崇高的社会威望并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这是由于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体系,与非法律职业不具有互换性所决定的。法官不能随便变动工作岗位从事非审判工作,更不能以某种理由调遣到其他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如果法官总要为今后能否继续留在法官岗位上担忧,对自身的职业没有安全感,那就很难保证法官能公正审理案件,甚至会出现为自己留一条后路而枉法的情况出现。

  如果法官犯罪或违反法官操守,应通过法律途径免职或由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处理,而不是予以解聘。稳定性也是法官职业连续性的要求,法官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型劳动,需要长期的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只有保持法官身份的稳定,才能保证法官的专业化。而《法官法》第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法官职业稳定的意义寓于法官专业化的历史成因之中。司法独立催生了法官职业的稳定性,而法官职业的稳定性则以“公正的苛刻”强化了审判行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使之趋于理性化并与政治、道德等非法律因素在技术层面上日渐分离。另外,法官职业的稳定使审判行为的“适格性”和稳定性更明显,使审判行为的程序化和模式化成为可能,在法院“积案如山”的当代社会中,其对实现诉讼效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法官职业稳定化与法官的高素质都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但二者并不矛盾,因为法官职业化首先是一个法官遴选机制的问题。法官是社会中的精英,所以也就只能是人群中的少数,必然要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因此完全可以在保障法官职业稳定性的同时,实施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也就是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

  而在完善法官遴选机制和强化法官职业意识之后,一套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保障机制同样十分必要,它是法官权威性和独立审判的根本。这种保障机制主要是指法官不得轻易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也就说是不宜实行所谓的“聘任制”,每隔几年办理一次聘用。其实对法官实行“聘任制”,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法官遴选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任用的法官还不能完全保证其具有真正的法官素质,同时也说明我们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方面显然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目前首先要完善的是法官遴选机制,而不是实行法官“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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