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时评:“公安机关领导引咎辞职”三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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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4:46 大江网-江西日报 |
据新华社3月29日电,公安部将出台对领导干部辞职几种情形的具体规定,今后凡因领导不力和工作失职,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社会安全事故或案件,以及治安长期混乱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公安机关有关领导要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目前在很多部门都已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辞职规定即将出台,体现了公安部从严治警、维护治安的决心。笔者对即将出台的公安机关领导引咎辞职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期盼。 一盼引咎辞职能够成为制度。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都对自己的辖区治安担负着重要责任。在发生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或案件之后,身为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公安机关领导,就应该主动站出来请求辞职,承担起自己应当担负的责任,给受害群众和社会舆论一个满意的交代。笔者认为,所有的公安机关领导都要有引咎辞职的意识,引咎辞职的做法必须作为一项长期的固定制度来实行。只有让那些没有尽职尽责者及时主动地下台,才能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敬业精神,并促进公安系统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不断完善。 二盼领导引咎辞职这类事越少越好。发生了重特大事故或案件,公安机关领导主动请辞,当然是一种必要的交待。但对任何一名普通群众来讲,却是希望这样的情形发生得越少越好,因为群众更需要的是一个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如果我们所有的公安机关都能从领导开始,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切实履行好保境安民的神圣使命,对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对不良治安苗头防微杜渐,那么,就一定能保护一方水土,让公安机关在群众中树立起“保护神”的良好形象。公安机关领导引咎辞职越少,说明当地的治安工作越有成效。 三盼领导引咎不能一辞了之。引咎辞职制度固然是一种领导问责机制,但辞职本身并不能替代对责任的追究。如果某位公安机关领导有咎不辞,应当对其启动强制性的罢免程序,让其离开原来的领导岗位。而对于已经主动请辞的领导,不能让其在辞去职务之后就万事大吉。该进行党纪处理的要进行党纪处理,该送交司法部门的要送交司法部门。只有对公安机关领导的问责真正落到实处,引咎辞职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不至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领导转移群众视线和逃避更大责任的“护身符”。 (李清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