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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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4:46 大江网-江西日报 |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借贷而发生的纠纷案。 龚某与孙某系多年好友。2001年6月孙某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向龚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年后,孙某主动归还了1万元。2004年5月,龚某母病危住院急需用钱,便向孙某催余款。孙某避而不见。龚某一纸诉状把孙某告到法院。 被告孙某称:借款属实,但一年后还了1万元,剩余4万元,因起诉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期限,要求法院驳回龚某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借条为据。但原告被告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虽然被告孙某在2002年6月归还原告龚某1万元,该款系被告主动归还,并非基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取得。且在归还该1万元时,原、被告对剩余的4万元借款何时归还,均未涉及,即原告未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也同样未向原告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使剩余的借款4万元仍然处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状态。因此,2002年6月被告主动向原告归还1万元的行为,对剩余的借款部分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换言之,从2002年6月起2年内原告可以就4万元余款向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是从2004年5月始向被告主张权利,至起诉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条款,判决被告孙某一次性偿还原告龚某人民币4万元整。 (程琳 杜解平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