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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拆迁”有可能重罚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5:0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引入外部监督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评议。拆迁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评议的代表有权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为防止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取消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草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指导价确定”的规定,而是按照国务院条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原则。

  安置房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草案规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

  “野蛮拆迁”者既赔且罚草案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第41条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日报记者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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