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大道事故案例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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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5:5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2004年5月14日18时20分,司机刘某驾驶深圳市中南巴士有限公司粤B/45792号大型客车在深南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香蜜东人行立交桥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部位与在该路段由南往北方向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黄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行人黄某某受伤后送福田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部分损坏。 事故处理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黄某某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的情况下,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路口、横过道路。司机刘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人车争道引发事故,“争”的焦点实质上落到“道”的使用权上。在这个案例中,道路使用权应该属于机动车辆,人行立交桥才是行人该走的“正道”,行人过街取道机动车道被撞伤至不治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实在令人唏嘘。诚然,保护行人永远是第一位的,但生死关头,行人也应懂得自保,那就是——遵守交通法规。) 2004年3月28日晚上10时许,司机孙永刚驾驶粤B/41926号小型车行至深南大道高交会馆路段时,将在斑马线上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一名18岁的河南籍男孩撞倒后逃逸。倒在地上的受害人由于无人看护,又被随后路过的另一辆小车从身上碾过去,当场死亡。 福田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第二辆碾压车司机的主动报警后赶到事发地,经过现场勘查、走访目击者和相关群众等调查取证,办案民警经过连夜侦查,很快找到粤B/41926号小型车车属单位。慑于法律的威严,肇事逃逸司机孙永刚在距离事故发生35个小时后,驾驶肇事车来到福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根据有关法律,孙永刚肇事后逃逸,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严惩。 (点评: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司机被判刑了,不少人认为这样的下场活该。然而事故中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如果当时司机没有逃逸、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也许事情的结果对相关的人来说都会好得多;但“生命没taketwo”,很多事情没有“如果”,在交通安全这个问题上,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敬畏生命。) 作者: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