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带给我们的“再提醒”(采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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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6: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佚名(4月4日《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佘祥林案原一、二审判决已被撤销,当地人民法院将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但是,根据佘祥林对自己受到“他们”“连打带骂”的陈述,建议在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的同时,由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涉嫌刑讯逼供也进行立案侦查———因为按照人们正常的思维,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面临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时,除非他当时遭遇着“生不如死”的可怕境遇,否则断然不会在这样的供认状上签字;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时“生不如死”,合理的解释便是可能遭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 可是,即便是能够立案调查,检察机关能否对该案涉嫌刑讯逼供调查清楚,我们也心怀疑问。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总不可能依据所谓的“常理”来定案,这个案子毕竟已经过去了11年,对这样一个旧案,除了佘祥林身上的伤疤(伤疤未必能证明一定是刑讯逼供所致),有没有更多扎实的证据来支持佘祥林的结论呢? 这就可能出现“常理”与“证据”的矛盾,结果很可能是:佘祥林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刑讯逼供制造者的责任,而涉嫌刑讯逼供的责任者也很可能逍遥法外“继续害更多的人”。 有专家早就提出,对这类案件而言,是否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侦查机关。佘祥林虽然拿不到有人对其涉嫌刑讯逼供的证据,但同样,警方也很可能拿不出审讯佘祥林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一旦出现这种“有理却无据”的结果,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佘祥林本人,当地侦讯机关的国家公信力也将蒙受损失。 遗憾的是,“让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等将极大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目前还大多处在议论阶段,没有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实施。 刑讯逼供的实质,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其危害性都不言而喻,必须予以根除。在这方面,除了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增加刑讯逼供的违法成本外,国家投入一定的人力(比如增加审讯时的监督人员)、物力(比如设立单独的“审讯室”、增加全程摄像录音装备等),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我们或许无法奢望11年前的一个地方司法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条件实现上述要求,但11年后的今天,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年看来似乎遥不可及的人权条款都已经写入共和国的宪法,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和司法公正的认识也有了巨大的进步。因此,司法机关在切实保障人权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这些,是佘祥林案再次带给我们的提醒。杜绝刑讯逼供的丑恶现象,一方面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一方面也关乎国家司法的权威与清白。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