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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职业纳税视情况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06: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方日报报道 4月9日,我国将举行首届兼职人员招聘会,第二职业从此将被公开合法化。对此,业内人士预测,今后兼职者将越来越多。但兼职人员如何计纳税额呢?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例来作说明。李先生是某公司平面设计人员,在空余时间不定期给一家广告公司做广告设计,以此作为兼职,并按次从该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每次均超过4000元。

  该人士明确指出,兼职收入不能笼统地全部按某一税目缴税,判断该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税目缴税,需视情况而定:(一)雇佣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二)是否存在能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满足两个条件的兼职人员取得的兼职收入就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满足一个或不满足条件的就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中的李先生,只是利用工余时间给固定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规定,李先生在兼职公司取得的兼职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法允许扣除费用。李先生取得兼职收入4000元,因给兼职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因此营业税税率为5%,

  即:应交营业税=4000×5%=200元;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00×7%=14元;应交教育费附加=200×3%=6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14-6-800=298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980×20%=596元。如果李先生取得的兼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则应并入李先生在本职单位取得的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另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兼职收入无论是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税目,发给兼职人员报酬的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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